性騷擾防治專區
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防治性騷擾政策宣示
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二、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被害人可依 法提起刑事告訴,行為人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者,除有法律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外,本 校 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
四、 發現或知悉性騷擾事件,本校申訴管道:申訴專線電話:04-26568928#260
申訴專線傳真:04-26568926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shuener57@ddps.tc.edu.tw
『尊重多一點 傷害少一點』
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人事室 敬製
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
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 作與服務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補救等措施,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規範,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校所有員工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校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校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及其他受服務人員等,從事或遭受下列性騷擾行為。
所稱性騷擾,指事件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性騷擾: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3.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 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性騷擾: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 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本校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校人事單位,以便依據本校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校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校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
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校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員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無故拒不參加者,將依曠職方式受理。
本校所有員工均已詳閱此份書面聲明,並瞭解其內容,請在所附表格中親自簽名。